MDR和IVDR Article 16(3)规定了经销商和进口商必须满足的质量管理体系(QMS)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对已投放市场的器械进行特定重新标签和重新包装活动的情况。Article 16(4)要求这些实体必须从公告机构获得认证,以确认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Article 16(3)规定以及MDCG 2021-23中进一步详细说明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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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告机构的实用视角,以简化认证途径。
MDR和IVDR Article 16(3)规定了经销商和进口商必须满足的质量管理体系(QMS)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对已投放市场的器械进行特定重新标签和重新包装活动的情况。Article 16(4)要求这些实体必须从公告机构获得认证,以确认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Article 16(3)规定以及MDCG 2021-23中进一步详细说明的的监管要求。
这些器械必须已经根据MDR或IVDR规定投放到市场。Article 16(4)认证不适用于:
一些范例(参见MDCG 2021-26)。
更新包装标签。
翻译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例如,使用说明书)。
增加在特定欧盟成员国营销器械所需的额外信息。
在不改变其原始状态的情况下重新包装器械。
注意:Article 16(4)的认证不需要技术文档评估或微生物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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