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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歐盟 CBAM:2026–2027 年轉型期解析

    如何建立符合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要求的申報架構,以保護您的供應鏈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歐盟(EU)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正式進入確定性實施階段,涵蓋產品的要求已從過渡期的資料申報,轉向完整的財務合規。

    什麼是 CBAM?

    自 1 月起,歐盟進口商將對 CBAM 涵蓋商品中隱含的排放承擔經濟責任,這可以透過在 CBAM 架構下購買及繳交憑證,以履行相關義務。

    對於將受規範的進口商品至歐盟的組織而言,2026–2027 年週期是一個關鍵的轉捩點。歐盟通過的《法規(EU)2025/2083》(CBAM Omnibus 簡化方案)中通過的修正案,調整了門檻、時程及程序要求,以在維持環境完整性的同時降低行政負擔(詳見歐盟執委會公告)。

     

    2026–2027 年合規時程

    2026 年 1 月 1 日

    確定性實施階段正式適用。自此日起進口產品中隱含的排放,將使進口商承擔相應的財務責任(歐盟執委會 CBAM 概覽)。

    2026 年 3 月 31 日

    若預計年度累計進口量將超過 50 公噸門檻,則必須在截止日期前申請「CBAM 授權申報人」(Authorized CBAM Declarant, ACD)資格。在授權審查期間,只要在此日期前提交了有效的申請,即可繼續進口(詳見歐盟執委會新聞提醒ACD 資格規定)。

    2026–2027 年起——CBAM 憑證與定價

    CBAM 憑證由各國主管機關販售。CBAM 憑證價格依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的平均拍賣價格計算:2026 年按季度,2027 年起按週計算。具體價格請參閱執委會的 CBAM 概述,以及 CBAM 法規與指引中所列的定價與註冊制度相關法律文件。

    2027 年 9 月 30 日

    首年度 CBAM 申報截止,須涵蓋 2026 年全部進口量,並同時繳回所需數量的 CBAM 憑證。

    2026 年主要法規更新

    50 公噸重量門檻:原先每批貨物 150 歐元的低價值豁免,已由單一的重量型最低門檻取代,即每一進口商每曆年累計淨重 50 公噸。年度進口鋼鐵、鋁、水泥及肥料總量不超過50公噸的進口商,可免於申請授權、提交年度申報及提供證明文件的義務。電力與氫氣不適用此豁免,無論進口量多寡,均仍屬管制範圍。

    若於該年度任何時間超過此門檻,該曆年度的所有進口量均將受 CBAM 義務規範(詳見歐盟執委會簡化通知Access2Markets 指引)。

    強制查核實際排放量: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歐盟進口商只有在實際排放數據經由具認可資格、並依循與 EU ETS 接軌的 CBAM 特定查證原則之第三方查證機構查證後,才能在 CBAM 申報中使用該實際排放數據。

    (詳見《執行法規(EU)2025/2546》之查證原則,以及歐盟執委會 Access2Markets 關於實際排放數據查證機構認可資格的通知。)

    若無法取得經查證的實際排放數據,進口商必須採用歐盟執委會依《執行法規(EU)2025/2621》所制定的預設值。

    • 依產業區分排放處理方式(直接 vs. 間接):在確定性實施期間,CBAM 對不同產業採取差異化的排放計算方式:
    • 鐵鋼:CBAM 僅計入這些產品的直接排放(並據此計價及繳回憑證);鐵鋼產品的間接電力排放不納入 CBAM 計算。
    • 鋁:CBAM 僅計入直接排放(並據此計價及繳回憑證);鋁產品的間接電力排放不納入 CBAM 計算。
    • 水泥與肥料:自確定性實施階段開始,即依附錄 IV 的方法,同時計入直接及間接(電力)排放,並據此計價及繳回憑證。
    • 上述要求由《法規(EU)2023/956》的附錄 I(產品及 CN 編碼)與附錄 四(內含排放量計算方法)共同規範,並彙整於歐盟執委會 CBAM 入口網站。

     

    為何 CBAM 對非歐盟供應商至關重要?

    CBAM 本質上是由價值鏈所驅動。雖然法律責任由歐盟進口商(或其間接海關代表)承擔,但是否能符合要求,取決於非歐盟生產商能否產出準確且可查證的排放數據。

    能夠提供符合查證要求的證據資料包,涵蓋系統邊界、活動數據、監測方法及符合附錄四的查證文件之供應商,將在商業上取得優勢。若無法提供經查證的數據,則須採用預設值,將提高 CBAM 成本,並直接影響供應商的競爭力。

    2026 年第 1–2 季|註冊與盤點

    持續監控累計進口量;若可能超過門檻,應於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 ACD 申請。

    2026 年第 2–3 季|差距評估

    依附錄四的監測與查證要求,評估現有排放數據的符合程度(另請參閱《執行法規(EU)2025/2547》中的計算方法)。

    2026 年第 4 季–2027 年第 1 季|查證前準備

    在委託具認可資格的查證機構前,進行內部準備狀況或模擬稽核(查證原則參見《執行法規(EU)2025/2546》;註冊及操作資料則參見 CBAM 法規與指引)。

    2027 年第 1–3 季|申報與繳回

    協助歐盟進口商完成首次年度 CBAM 申報,並於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繳回 CBAM 憑證(《法規(EU)2025/2083》)。

     

    因應責任轉變

    CBAM 法規從根本上改變了排放數據在國際貿易中的角色。在確定性實施階段,隱含排放已不再只是自願性的永續指標,而是納入歐盟進口商財務合規義務的受管制數據,而這些數據則由供應鏈上游所驅動。

    雖然 CBAM 申報及憑證繳回的法律責任由歐盟進口商(或其間接海關代表)承擔,但進口商在實務上高度依賴非歐盟製造商,提供依附錄四方法計算,並經具認可資格的第三方查證機構盤查的排放數據。

    若無法取得經查證的數據,進口商必須依賴預設值,這可能提高 CBAM 成本,並直接影響採購與供應商選擇決策。

    隨著 CBAM 要求隨時間推移日益嚴格,那些及早採取行動、建立符合附錄四規範的監測系統、備妥可供核查的文件,並與歐盟客戶建立透明數據交換機制之組織,將更能維持進入歐盟市場的資格、在採購流程中保持競爭力、降低因採用較高預設值而產生的成本風險,並與歐盟買家建立長期信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