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R 和 IVDR 的第 16(3) 條規定經銷商和進口商在對已上市器材進行特定重新標籤和重新包裝活動時,必須實施的品質管理系統 (QMS) 要求。第 16(4) 條要求這些實體從公告機構獲得驗證,以確認其品質管理系統 (QMS) 符合第 16(3) 條概述,並在 MDCG 2021-23 中詳述的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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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R 和 IVDR 的第 16(3) 條規定經銷商和進口商在對已上市器材進行特定重新標籤和重新包裝活動時,必須實施的品質管理系統 (QMS) 要求。第 16(4) 條要求這些實體從公告機構獲得驗證,以確認其品質管理系統 (QMS) 符合第 16(3) 條概述,並在 MDCG 2021-23 中詳述的法規要求。
這些器材必須已經根據 MDR 或 IVDR 規定投放到市場。第 16(4) 條驗證不適用於:
一些範例(參見 MDCG 2021-26)。
更新包裝標籤。
翻譯製造商提供的資訊(例如,使用說明書)。
增添在特定歐盟會員國行銷裝置所需的額外資訊。
在不改變其原始狀態的情況下重新包裝器材。
注意:第 16(4) 條驗證不需要技術文件評估或微生物學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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